山东省科技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省科技厅行政审批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和监督有关处室和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行政审批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使其获得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有关处室和单位起草各种规章制度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会同政策法规处进行广泛论证;设定与科技工作者利益密切相关或者与经济和社会关系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对每项行政审批制定科学、规范、详细的操作规则和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开行政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并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信息资料。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和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措施。 

第七条 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受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对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和审批与监管分离制度,与行政审批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批业务涉及多个处室或者涉及单位内部多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