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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面、正确地实行科技管理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监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生过错应当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过错,是指厅科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以及科技管理人员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责权一致、责任分明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政过错:(一)违反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法的;(二)不按照审批事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范围、审批标准、审批程序等审批的;(三)不履行审批时限承诺要求的;(四)未经规定程序研究,个人擅自决定审批事项的;(五)串通、唆使或者协助管理相对人骗取资金或者荣誉的;(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八)违反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行为;(九)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过错案件的来源:(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二)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省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四)在厅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或者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批转,经调查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次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审核批准后出现的错案,由于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批准人没有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批准人和承办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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