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行为暂行规范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审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维护科技奖励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促进科技管理工作全面提速,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山东省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科技奖励评审,是指省科技奖励委员会,按照规范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申报省科技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最高科技奖、国际合作奖)的项目是否授奖而进行的评判和审查活动。

第二条 省科技奖励的评审,必须建立和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科技奖励评审的专业组评审、评审委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等全过程。对象是:省科技奖励项目的申报、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省科技奖励项目的评审专家,省科技奖励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有关各方行为规范

 第四条 省科技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填写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谋求奖励。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不具备申报资格和条件而申报; 2、对创新点、核心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或者分别申报; 3、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4、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互相串通或与科技奖励管理人员串通申报; 5、向评审专家或者科技奖励管理人员请客、送礼(含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下同)或者许诺其它好处; 6、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

第五条 省科技奖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在组织、推荐申报省科技奖励项目时,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应当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以及项目申报者情况。禁止徇私舞弊、推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推荐项目在上报前应就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候选单位公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认真审核把关,随意推荐省科技奖励项目; 2、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为项目申报者拉关系、托人情,干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