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一企业供销干部5年受贿70多万被判11年
 

     身为企业供销部的副部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0多次收受材料供货商和关系客户的“小恩小惠”,5年下来竟多达70多万元。近日,济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山东鲁南铁合金总厂供销部副部长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1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鲁南铁合金总厂经营部部长助理、供销部部长助理、供销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7个单位和个人送的人民币现金、存折730340元、购物卡57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800元),共计人民币745840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被告人王某收取的现金中一次数额并不大,多的仅有几千元,少的甚至只有二三百元,但次数频繁,5年下来27个单位和个人先后行贿多达200多次,积攒下来达70多万元,收受贿赂后王某主要为他人谋取供货数量、价格调整、货款结算等方面的利益,频繁接受他人的“小恩小惠”最终酿成了大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接到检察机关询问通知后,便主动交出了记录有自己详细犯罪事实的日记簿和部分赃款,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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