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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科党组〔2005〕19号
中共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党组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实施办法》等四项办法和规范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准则与督查办法》、《济宁市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行为规范》、《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准则与督查办法》
3、《济宁市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行为规范》
4、《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监督的实施办法》
2005年6月27日
附件1: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实 施 办 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有关科室、单位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的落实,促进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以及市科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市科技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全面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科技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及内容
(一)局党组及成员的领导责任
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其他成员和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直接责任
各科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内的总体工作,通盘考虑,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进行专题研究,作出工作安排。
2、党组成员和局领导干部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科室和直属单位每半年向局党组及分管领导、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上级要求,抓好落实;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强化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实行科技管理和内部管理改革,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消除重大案件隐患。
5、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市的党风廉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反腐败工作政策和科技系统行风建设的措施等,并组织实施。业务科室和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工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把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6、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议事规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带头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好自己和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以及遵守和维护党纪政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倾向性或重要的问题。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科技系统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直属单位的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认真履行服务保证和管理监督的职能,积极负责地支持和配合所在科室、单位第一责任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通报第一责任人,并向党组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纪检监察机构、人事科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三、责任考核
(一)组织领导
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纪检组、机关党委、监察室、人事科等共同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和纪委;责任追究工作由有关职能科室按有关规定实施。
被考核科室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考核与责任追究的工作。
(二)考核原则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公开、群众参与,严格标准、公正评价。
(三)考核对象
局领导班子及成员、副县级干部按有关规定考核。
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由本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四)考核内容
责任考核的内容是履行《实施办法》责任范围及内容的情况,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的情况;
2、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情况;
3、坚持党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的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纪政纪的情况;
5、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规定的情况;
6、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情况,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情况;
7、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8、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五)考核方式
1、 定期考核
每年年中和年底,由局和各直属单位结合半年、年终总结组织考核,并纳入年度考核、干部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以及群众民主评议干部等工作之中。
2、不定期考核
⑴结合平时考察班子和干部对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以人事科、监察室为主组织实施。
⑵结合调查核实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考核。以纪检组、监察室、人事科为主组织实施。
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内审和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由纪检组牵头组织实施。
3、专门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科室或单位进行考核。
(六)考核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局党组的部署,拟制并申报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和党组批准后,组成考核小组并开展工作;
2、考核小组发出通知,并与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党组织书记沟通情况,作出具体工作安排;
3、考核小组听取被考核科室主要负责人、单位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4、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听取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述职报告,以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测评;
6、考核小组将考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向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
7、考核小组向被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反馈考核情况。
(七)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1、谈话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对科室负责人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话的重要内容。
2、巡视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局党组成员开展巡视中了解和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3、定期报告制度。科室和直属单位每年年中和年底在总结时,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向局党组报告的重要内容。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事故、重大事件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向局党组、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八)考核结果
责任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干部和工作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2、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完成不好、群众评价不高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3、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单独形成书面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考核结果纳入本人《廉政档案》;
5、考核结果可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尤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1、本科室、单位出现重大政治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和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事件,造成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本科室、单位因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本科室、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4、配偶、子女利用该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得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6、其它严重违反责任制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分管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该领导虽然不是当事人,但因负有失职失察责任,也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严肃认真,分清责任、区别对待,惩教结合、重在提高。尤其要坚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
1、对有一般问题的,由分管领导批评教育,责其作自我批评,及时纠正;
2、对问题影响较大的,由局党组通报批评,责其在适当范围内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
3、对问题严重的,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以及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党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
科室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构成集体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班子成员在集体违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应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改组或者解散。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单位。各科室、单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把职责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人。
2、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驻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
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宁市科技计划管理过程的监督检查,规范管理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保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评审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评审能力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招标、检查、验收、鉴定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项目评估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评审意见是市科技局计划管理工作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
第六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包括市科技局计划财务科、相关业务科室和单位。
(一)工作职责
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公布并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招标、检查、验收、鉴定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计划科、人事科、监察室负责遴选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中介机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纪律的中介机构提出警告,并向有关领导反映评估评审中的违纪情况,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
业务科室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专家库,遴选入库的专家政治和业务素质要高,并适当吸收市外专家,以确保专家数量充足、层次较高。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业务科室、单位负责制定所管领域的计划思路和重点,筛选分管领域建议项目。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不符合条件的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2、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或专家;
3、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中介机构、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在评估评审期间发表具有引导性和倾向性意见的言论,不得伪造或涂改评估评审报告;
4、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专家名单、项目评估评审意见或者其它应该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5、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中介机构或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6、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它项目申请者;
7、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咨询费、签字费,不得接受或者索取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第三章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办者
第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办者指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中介机构。
(一)工作职责
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为专家提供有利于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评审活动的条件,完成市科技局要求的项目评估评审任务;监督专家是否遵守相应的承诺和纪律,对违纪人员和行为予以制止,劝阻不改者,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其违纪行为。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2、不得出据不符合事实、虚假的评估信息;
3、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4、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5、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专家名单、项目评估评审报告、专家意见或者其它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6、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7、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意见表,在引用专家对项目的评价结果时,必须与专家意见表中的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8、项目评估评审期间,严禁与项目推荐者、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接触;
9、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或者索取项目推荐者、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它好处;
10、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申报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作出声明,经同意,才能参与项目的评估评审工作,并要在该项目评估评审报告相应位置上注明,否则相关评估评审结果无效。
第四章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
第八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指中介机构在专家库中抽取的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评估评审人员。
(一)工作职责
在中介机构的组织下,采取会议、审阅资料或网上对相关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在评估评审之前要认真了解计划指南及评估评审标准,在认真研究项目材料的基础上,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打分,并认真填写评估评审意见。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如需要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可向中介机构提出,由中介机构通过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单位向申报单位索要;
2、如因故不能参加评估评审工作的,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不得自行更换;
3、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4、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商业秘密,应自觉维护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对申报单位的各种信息及与评估评审相关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5、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漏保密信息;
6、专家对所评估评审的项目不熟悉、不了解或难以做出评价评审意见的,可向委托的中介机构说明情况,并可拒绝参加评估评审工作;
7、不得接受或者索取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第五章 项目推荐者
第九条 项目推荐者指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单位。
(一)工作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好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有效;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发生承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审工作相关的异议、举报;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纪律规定
1、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2、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4、不得接受或者索取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六章 项目申请者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指拥有法人资格、具备科研开发条件的单位或单位中的个人以及符合招标条件的市外单位。
(一)义务与责任
有义务接受并配合中介机构的评估评审工作,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严格执行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积极配合评估评审的组织者处理好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异议、举报。
(二)纪律规定
1、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2、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3、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4、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承担者、项目推荐者、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它好处;
5、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6、不得进行其它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第七章 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评审专家,同某一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这一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公正进行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专家抽取、评估评审活动、争议处理等项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是项目承担人之一的,或与项目申报人有矛盾或成见、可能影响公正评估评审的;
2、与该项目申报人是近亲属的(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3、与项目申报人有其它关系的(指上述人员的导师、同学等)。
(三)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项目评估评审专家本人,在评估评审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的情形后,应立即提出回避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申请者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四)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及评估评审专家的回避,由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决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计划科、监察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于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招标、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采取专项督查或执法监察等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四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参与评估评审活动,对专家的评估评审结果进行临时性封存;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参加与评估评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受理申诉、信访和举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其他适当方式。
第九章 罚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与评估评审活动的承办者、申请者、推荐者或评估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二)干预正常的评估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一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目、第三目规定之一的。
第十六条 评估评审活动承办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终止评估评审委托;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项目执行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视情况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并记入评估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直至取消其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致使相关项目通过评估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目、第三目规定之一的。
第十八条 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三年内取消推荐或者承担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济宁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技局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科技局监察室以及其它相关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答复或做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济宁市科技成果奖励评审行为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成果评审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维护科技奖励评审的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是指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按照规范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是否授奖而进行的评判和审查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建立和实行专家评审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专业组评审、评审委会评审和奖励委员会审定等全过程。对象是: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专家,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的组织管理人员等。
二、有关各方行为规范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填写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济宁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禁止用不正当手段谋求奖励。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不具备申报资格和条件而申报;
2、对创新点、核心内容,包括研究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或者分别申报;
3、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4、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互相串通或与科技奖励管理人员串通申报;
5、向评审专家或者科技奖励管理人员请客、赠送礼品、礼金(含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下同)或者许诺其它好处;
6、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中伤、陷害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及相关人员在组织、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时,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应当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以及项目申报者情况。禁止徇私舞弊、推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推荐项目在上报前应就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在本单位公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认真审核把关,随意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2、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3、为项目申报者拉关系、托人情,干扰评审工作;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组织、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礼品、礼金馈赠和宴请。
第七条 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应当本着对科学、事业、组织、项目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对科学技术奖励项目作出评价。禁止违反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用不正当手段拔高或者贬低项目水平。不得有下列行为:
1、发现与评审项目或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时,不主动申请回避;
2、武断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3、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果,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4、丢失、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损害评审对象知识产权和保密利益;
5、评审期间擅离职守或者未经评审组织者许可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评审事项的联系;
6、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或者其他好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人员,应当以对科技奖励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并模范遵守,正确履行对科技奖励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禁止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组织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时,串通科技奖励管理人员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奖励;
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或者其他好处;
4、失察聘用应当回避的专家或者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参加评审工作;
5、在评审过程中除根据政府决策所作说明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故意引导专家评审意见;
6、向评审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
7、评审结果报批时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在专家推荐项目以外选定项目;
8、违反公开、公正和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不认真处理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投诉和举报;
9、未及时将评审资料收回存档或者销毁,造成丢失、扩散,损害评审对象知识产权和保密利益。
三、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督的组织、个人应本着认真负责、有理有据的原则开展监督工作。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对象和专家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不应参与监督。在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范的,要严肃处理:
1、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申报、推荐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报或者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资格等方式处理。
2、评审专家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方式处理。
3、市科技奖励组织管理人员违反本规范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调离本岗位等方式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范谋取的科学技术奖励,一经查出,取消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关于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
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能,推进科技管理工作的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纪委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科技局监察室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监督工作,不包括市科技计划各管理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对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监督。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在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主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基础上,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有关计划管理科室和人员贯彻执行有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的情况,监督检查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廉洁行政行为,并对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科技计划管理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参与市科技计划评估评审和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筛选、与业务科室的衔接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审定等关键环节;
(二)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和招标等有关会议;
(三)参加项目检查、验收、资金使用审计等项活动;
(四)督促有关科室、单位制定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制度、工作规程、程序和办法,并予以公开;
(五)查阅与项目评估评审和招标有关的文件,听取有关科室、单位关于计划安排情况的汇报;
(六)围绕市科技计划的安排,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七)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市科技局计划管理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关键环节和重要会议监督的审批:
(一)有关科室、单位要在市科技计划评估评审和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的筛选、与业务科室的衔接以及科技计划项目审定、检查验收等活动之前,将开展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及参加人员提前告知纪检组、监察室;
(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参加,并确定参加人员。
第六条 参加关键环节和会议监督的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条 对纪检组、监察室因故没有派人参加的关键环节和有关会议,应纪检组、监察室的要求,有关科室、单位要在会后三天内将有关材料提交纪检组、监察室进行材料监督。必要时,根据要求,有关科室、单位要向纪检组、监察室进行专门汇报。
第八条 需要开展专项检查的,纪检组、监察室要形成专项检查的书面报告或方案,报局主要领导批准。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纪检组、监察室可以围绕科技计划的安排和执行情况开展行政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九条 与科技计划有关举报信件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有关科室、单位要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在计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要为纪检组、监察室开通监督渠道,以便随时对计划项目的申报、评估评审和招标、以及审定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结果作为对干部廉政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驻市科技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科技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纪检监察 制度 办法 通知
抄报:市纪委、省科技厅
抄送:各县市区科技局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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